但是坚信普通法的这些人强调普通法高于宪法。
对于法治,则取其表而弃其里,把法为治本降为法从君出,使法律成为掌握在君主手里的工具。人治的对立面是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当官的为民作主。
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之后,情况大不相同了。在多种改革之中,经济体制改革自应居首要地位,因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只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完成。这是因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治理国家需要的是发挥人的作用还是法的作用,而是在于人的地位与法的地位的高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再搞运动了,执法环境本望有根本性的好转,可惜事实并非如此。这里的人并非指一般的平民百姓,而是指大权在握的人。
第二,宪法自身要进一步完善。因此,那时重政策、轻法律是很自然的,也只好如此。我们应该通过宪法教育使人民对自身的主人翁地位有所认识,能够划清人民当家作主与当官的为民作主的界限,不能把民主主义与民本主义混为一谈。
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国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如果有人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国家权力被随意滥用,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有何民主可言?在文革时期,民主横遭蹂躏,法制备受摧残,出现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垮台,标志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彻底完结。我国宪法至上原则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有: 1.长期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
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加强权力的监督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还强调必须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党法关系是从属于党政关系的,是党政关系的一个方面。
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因此,坚决反对政法部门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当前政法战线最为突出和紧迫的任务。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良好、优化的社会大环境,可惜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一直不佳,甚至十分严峻。中国实行封建专制制度,长达两千多年。
一个国家,如果人高于法,权大于法,法服从人,树立个人的最高权威,那就是实行人治的国家。可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党政关系以及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这三者是存在着辩证的统一关系的。党政关系理顺了,党法关系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党政关系这个政,不仅仅指政府和行政部门,而是包括整个政权机关在内的,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最高国家机关在内,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党在内,这不正是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依据吗?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正是法高于人、法大于权在法律上的明确表述。
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江泽民总书记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全面的阐释,指出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1982年宪法是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合乎我国国情、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好宪法。
这是理顺党政关系的指导思想。其中,宪法的层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迟迟未能理顺,法律至上原则迟迟未能确立,正是我国经济体制迟迟未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对挖掉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根子,提高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是大有好处的。邓小平同志强调: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彭真同志认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解决或者未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中国诞生快半个世纪了,民主教育也进行多年了,而中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仍然不高,前进的步伐实在太慢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这是公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宪法已经尽善尽美、完美无缺了,还应该随着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以完善。
再从政治层面上看,宪法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是体现了中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或者说是中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在上一次党代会即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同志就提出过: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本应该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至不仅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以适应胜利后新形势的需要。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把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列为第一重点,因为只有干部掌握了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才能带动群众学法用法,把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最高标准。
为了逐步解决法律至上难,特别是宪法至上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对执法起冲击作用的主要是那无休无止的政治运动,运动一来,法律靠边,这已经成为带规律性的现象,毫无例外。三、近半个世纪来,我国宪法至上原则实现难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人民企盼中诞生了。第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既总结了历史的教训,又适应了现实的需要。
第五,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因为宪法至上原则的实现必须以理顺党政关系为前提,而解决党政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又依赖政治体制改革远期目标的实现。
因此,采取单项措施解决不了根本的、深层次的问题,必须破立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第二,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人治的四个特征,在皇帝身上得到全面的体现:皇帝的地位比任何人都高,皇帝的权力比任何法律都大,全国臣民都要服从皇帝一个人,一切法律都要听从皇帝摆布。到那时,宪法至上原则才有彻底实现的可能。
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又不仅是一般性问题,而是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朝廷致力于向全国臣民灌输君权神授思想,制造对皇帝的盲目崇拜,什么真命天子、真龙下凡、民不可一日无君、天皇圣明,臣罪当诛,一连串的神话到处宣扬。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人治与法治,这几对概念是相对应的,后者取代前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与法律之间,层次高下不同,地位高低相异,效力也不一样。
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精神,使之成为全党上下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并付之贯彻实施,就可以为理顺党法关系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由于历史等诸方面的原因,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存在了党政关系理不顺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就批评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所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必须与法制相结合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一大发展。
有些执法的人把法律、纪律、道德、良心全都抛诸脑后,一切以捞取物质财富、追求豪华享受为唯一标准,心目中哪会有宪法和法律的地位? 近年来,在政法战线上,权力、金钱和人情对执法队伍轮番冲击,一只只沾满钱臭的手,伸向法官、检察官、警官,极力推行法的商品化,执法机关的市场化。这是一部好宪法,但它的实施过程却充满着艰难和坎坷。